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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所年月,及在营丁口之数。遇点阅则以此为验。其底簿则藏于内府。
这两种制度都为兵部侍郎沈溍所创,《明史·唐铎传》曾对这新设施的成效加以批评:
明初,卫所世籍及军卒勾补之法,皆溍所定。然名目琐细,簿籍繁多,吏易为奸。终明之世,颇为民患,而军卫亦日益耗减。
实际上不到四十年,这两种制度都已失其效用,不但不能足军,反而扰害农民。第一是官吏借此舞弊。《明宣宗实录》卷九九:
宣德八年二月庚戌,行在兵部请定稽考司军之令。盖故事都司卫所军旗伍缺者,兵部预给勘合,从其自填,遣人取补。及所遣之人,事已还卫,亦从自销。兵部更无稽考。以故官吏夤缘为弊,或移易本军籍贯,或妄取平民为军,勘合或给而不销,限期或过而不罪,致所遣官旗,迁延在外,娶妻生子,或取便还乡,二三十年不回原卫所者。虽令所在官司执而罪之,然积弊已久,猝不能革。
使奉命勾军的官旗,自身也成逃军。第二是军籍散失,无法勾稽。《明宣宗实录》卷一〇四:
宣德八年八月壬午,河南南阳府知府陈正伦言:天下卫所军士,或从征,或屯守,或为事调发边卫。其乡贯姓名诈冒吏改者多。洪武中二次勘实造册;经历年久,簿籍鲜存,致多埋没。有诈名冒勾者,官府无可考验虚实。
政府虽然派大臣出外清理军伍,宣德三年且特命给事御史按期清军,清军的条例也由八条而增为十九条,又增百二十二条,军籍也愈来愈复杂。嘉靖三十一年又于原定户口收军勾清三册以外,增编军贯、兜底、类卫、类姓四册。可是这一切只是多给予官吏以剥削的便利和机会,军伍由之愈空,平民由之愈苦。结果,卫所军士既不能作战,也不能保卫地方,徒然给国家和民众增加一个不必要的负担。
<h3>四</h3>
勾军之弊,洪熙元年兴州左屯卫军士范济曾上书言:
臣在行伍四十余年,谨陈勾军之弊:凡卫所勾军有差官六七员者,百户所差军旗或二人或三人者,俱是有力少壮及平日结交官长、畏避征差之徒。重贿贪饕官吏,得往勾军。及至州县,专以威势虐害里甲,既丰其馈馔,又需其财物,以合取之人及有丁者释之,乃诈为死亡,无丁可取,是以宿留不回,有违限二三年者,有在彼典雇妇女成家者,及还,则以所得财物,贿其枉法官吏,原奉勘合,矇眬呈缴,较其所取之丁,不及差遣之官,欲求军不缺伍,难矣。[150]
正统元年九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