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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无其人,军伍遂缺。
在这种情形之下,卫所制度建立的第一天就已伏下崩溃的因素。《明史·兵志四》记起吴元年十月到洪武三年十一月,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到正统三年这数目就一跳跳到一百二十万有奇,占全国军伍总数的三分之一。[148]同年据巡按山东监察御史李纯的报告,他所视察的某一百户所,照理应有旗军一百二十人,可是逃亡所剩的结果只留一人。[149]
这制度等不到土木之变,等不到嘉靖庚戌之变和倭寇的猖獗的试验,已经完全崩溃了。
<h3>三</h3>
卫所制度是明代立国的基础,卫所军兵之不断逃亡,一方面表明了这制度内在的弱点,一方面也泄露出统治权动摇的消息。这情形使政府感觉到非常恐慌,极力想法补救。把追捕逃军的法律订而又订,规定得非常严格。《明史·兵志四》记:
大都督府言,起吴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于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惩戒。小旗逃所隶三人,降为军。上至总旗、百户、十户皆视逃军多寡夺俸降革。其从征在外者罚尤严。
把逃军的责任交给卫所官旗,让他们为自己的利益约束军士。这制度显然毫无效果,因为在十年后又颁布了同样性质的科令。《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
洪武十三年五月庚戌,上谕都督府臣曰:近各卫士卒,率多逋逃者。皆由统之者不能抚恤,宜量定千百户罚格。凡一千户所逃至百人者千户月减俸一石,逃至二百人减二石。一百户所逃及十人者月减俸一石,二十人者减二石。若所管军户不如数及有病亡事故残疾事,不在此限。
洪武十六年命五军府檄外卫所,速逮缺伍士卒,给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之。洪武二十一年以勾军发生流弊,命卫所及郡县编造军籍。《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
九月庚戌,上以内外卫所军伍有缺,遣人追取户丁,往往鬻法且又骚动于民。乃诏自今卫所以亡故军士姓名乡贯编成图籍送兵部,然后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人,违者坐罪。寻又诏天下郡县,从军户类造为册,具载其丁口之数,如遇取丁补伍,有司按籍遣之,无丁者止,自是无诈冒不实,役及亲属同姓者矣。
卫所的军额是一定的,卫军的丧失,无论是死亡或逃亡,都须设法补足。补额的方法,是到原籍拘捕本人或其亲属。同年又置军籍勘合。
是岁命兵部置军籍勘合,遣人分给内外卫所军士,谓之勘合户田,其中间写从军来历,调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