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三章:实权在握窦太皇太后(18) (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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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男子刚出生就被亲生父母丢弃,被养父母收养,当男子成年有所成就之后,亲生父母又过来与养父母争夺,而此时,当养父母和亲生父母争斗的时候,做养子的因为帮养父母,不小心打到亲生父母还要受二十杖刑。
这么惩罚虽然合乎律法。
可是我心里就不是个滋味。
因为这不合道德伦常。
如果不按律法,就让大家公正的判断的话,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男子无罪,同时大多数人应该还会认为养恩大于生恩,男子应当主要奉养其养父母,对于亲生父母,只要稍微尽点责就可以了。
可是按律法而言,这是错的。
男子必须奉养亲生父母。
待养父母如何却无关紧要。
这律法又何其不公。
如果按春秋决狱来判决,男子所行并无错误,所以他是无罪的。
他也无需如同奉养真正亲身父母一样奉养抛弃了他的亲生父母。
这难道不好吗?”
“你只看到了好的地方。
可你没有看到这么做的危险。
而且我也没有彻底否决春秋决狱,只是不能以春秋决狱作为判断案件的主要依据,最多只能充当大汉律法的辅佐依据,既然你跟我讲例子,那我也跟你讲个例子吧。
若是甲的父亲被乙所杀,此后甲为了报复仇杀了乙和乙的妻子。
这按律法判,是死罪。
可如果按照你所谓的春秋决狱来判,此乃大复仇,君子九世之仇亦可复仇,是为正义之大复仇。
杀父之仇,当报之。
无罪。
你觉得这公平吗?
乙的妻子又何辜?
而且,若是之后乙的儿子再次报复,杀了甲和甲的儿子,那这还是大复仇,按经义判,还是无罪。
如此世代仇怨,何时是休。
莫非要将某家人杀绝了才行?
而且,这还只是浅显的问题。
一旦案子只能由经义来判,而不以律法为根基,那么律法还有什么用,律法就成了一纸空文,而经义的意思是可以扭曲的,这将彻底将国家的制度从法制改为人治。
人治就有私心。
而且比法治更容易寻找漏洞。
若是法律严苛严谨,那么就算想寻找漏洞,那也极其困难,可如果改换成人治,只要想方设法给犯罪的人安上一个好心做坏事,那就能算是无罪了,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