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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处安有一个车道反视镜。坡道下方的横道是双向行驶车道,而坡道则是单向行驶,横道上的车辆拥有优先行驶权。
与反视镜并排树立着的是一个街灯。坡道的半腰处也有一盏街灯。附近则是一片娴静的住宅区,没有供应酒食的小饭馆。
福原警察署十分草率地将事故定性为交通事故。而岸田则认为整个事件中可疑之处颇多。遂要求对名原的尸体进行解剖。
因为当事人的亡故就发生在警察署传唤他提供情况的当口上,所以福原警察署也无法拒绝岸田的要求。于是便决定对名原的尸体进行行政解剖。
行政解剖的结果是:化验结果——每1毫升血液中含有2.5至3.5毫克的酒精。这是足以使人酩酊大醉的量。
警察署的推测如下:名原在事故发生前曾经喝得烂醉如泥。将车子停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坡道上以后没有挂好手闸便昏昏沉沉地睡了过去,以至于没有注意到手闸的开脱。于是,车子便顺着坡道向下滑去,正好撞到了横道上行驶过来的柴油发动机大货车上。
岸田却不以为然。他认为:
“如果名原是在车内喝的酒,那么车内就应该有个酒瓶。更何况名原停车的坡道一带根本就没有卖酒的店铺。其亲戚朋友也没有谁住在那一带。因此,毫无疑问是在别处喝了酒以后,才把车子开到了现场附近的坡道上。
“然而,既然已经喝得烂醉如泥,又怎么可能自己将车子开到坡道上来呢?很有可能是有人先将名原灌醉,再把他拖到车上,把车子开到了坡道上。”
可是,领导层却做出了如下解释:
“如果距离不远的话,即便酩酊大醉,有的人也能够继续驾驶。正因为喝得烂醉,才没能意识到自己把车子停到了危险的坡道正中间。手闸也没能挂上。也正是因为被害人喝得烂醉如泥,所以才酿成了这场事故。因为被害人喝得不醒人事,所以这一事件很难说有犯罪因素在内。”
“在迄今为止的调查过程中,我们已经弄清了下述事实——那就是名原下班离开大口房地产后到事故发生时为止的这段时间内,他的所在是不清楚的。这段期间内,他既没到过常去的商店,也没在他经常转悠的地方出现过,更没有发现他在哪儿喝醉过。”
“酒这东西在哪里不能喝?可能是在自己家里喝的,也可能是在情人那里或是朋友家里喝的。”
“如果是在自己家里喝的话,怎么可能外出呢?再有,如果是在情人或者朋友家里喝得烂醉如泥的话,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