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之农民 (第4/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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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外五里建广鲸店,集市井无赖,假牙行名,诈税商贩者,钱积数十千。又于武清县马驹桥遮截磁器鱼枣数车,留店不遣。又令阍者马进于张家湾溧阳闸河诸通商贩处,诈收米八九十石,钞以千计。[340]
有擅据水利的:
正统八年十二月戊戌,吏部听选官胡秉贤言:“臣原籍江西弋阳,县有官陂二所。民田三万余亩借其灌溉。近年被沿改豪强之人,私创碓磨,走泄水利,稍有旱暵,民皆失望。”[341]
叶盛《水东日记》卷十四亦记:
杭州西湖傍近,编竹节水,可专菱芡之利,而惟时有势力者可得之。故杭人有俗谣云:“十里湖光十里笆,编笆都是富豪家,待他十载功名尽,只见湖光不见笆。”
盐粮马草之利亦尽为势豪所占,《明英宗实录》卷一一五记:
九年四月壬辰,敕户部曰:“朝廷令人易纳马草、开中盐粮,本期资国便民。比闻各场纳草之人,多系官豪势要,及该管内外官贪图重利,令子侄家人伴当假托军民,出名承纳。各处所中盐粮,亦系官豪势要之家占中居多,往往挟势将杂糙米上仓,该管官司畏避权势,辄与收受,以致给军多不堪用。及至支盐,又嘱管盐官搀越关支,倍取利息。致无势客商,守支年久不能得者有之,丧赀失业,嗟怨莫伸,其弊不可胜言。”
更有指使家人奴仆,私自抽分的。《明律条例》名例条:
成化十五年(1479)十月二十二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管庄佃仆人等占守水陆关隘抽分,掯取财物,挟制把持害人的,都发边卫永远充军,钦此!
地主则勾结官吏,靠损小民,《续诰》第四五:
民间洒派包荒诡寄,移丘换段,这等都是奸顽豪富之家,将次没福受用财赋田产,以自己科差洒派细民。境内本无积年民田,此等豪猾买嘱贪官污吏及造册书算人等,其贪官污吏受豪猾之财,当科粮之际,作包荒名色,征纳小户。书算手受财,将田洒派,移丘换段,作诡寄名色,以此靠损小民。
或隐匿丁粮,避免徭役,一切负担均归小民:
宣德六年(1431)六月庚午,浙江右参议彭璟言:“豪富人民每遇编充里役,多隐匿丁粮,规避徭役,质朴之民皆首实。有司贪贿,更不穷究。由是徭役不均,细民失业”。[342]
或营充职事,使小民受累,《明英宗实录》卷八九记:
七年(1442)二月丁酉应天府府尹李敏奏:“本府上元、江宁二县富实丁